2010年11月18日
練乙錚
從趙案判決書談到梁振英
大陸專制派得勢,溫和派孤掌難鳴,京奧閉幕以來,言論空間收窄,社會上更出現一系列政治冤案,儼然一場小文革,最新受害人是北京三聚氰胺毒奶受害兒的父親、代表萬千家庭討公道的趙連海。趙的罪名是「尋釁滋事罪」,也就是說,在黨的眼中,在大陸的法律底下,在處於中國五千年文明前沿的首善之都,趙被定性為流氓。
本地左派「頂唔順」
此事在香港引起強烈反響,民心對北京的做法背向,突顯兩制核心價值分歧,以致多位本地當權派也有些「頂唔順」,如葉國謙、田北辰、梁振英等都先後開腔,有些表示未能理解當局的判決,有些更不同程度反對北京法院如此打壓趙連海,港人因此上了一堂生動的國情教育課。然而,要深化對中共法治的認識、瞭解本地當權派的中國心,最好對事件看透一些;為此,筆者從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給趙連海的刑事判決書中的獨特處談起。
大家先勿以為法官寫的東西乾巴巴,可觀之處其實多着。在普通法國家,尤其是最高法院判決重大案件之後,法官寫出的司法意見書(judicial opinion)都是力作,寫得好,意見成為法律,判決成為先例,留名後世,法學院用作教材,文筆也好的,文學院教授更給學生當範文。以美國常見的司法意見書為例,其中的「相關事實」(The Facts of the Case)和「相關法律」(The Law of the Case)這兩部分怎麼寫,前者考驗法官對案件的理解,後者讓他表演進行法律思維的能力和藝術;寫出判決(Disposition)之後,還得詳列反對意見(Dissenting Opinions),以示公允。這些司法意見書由一人全權負責撰寫,而且是署名的,有哪個法官敢怠慢?故讀者讀後,就算不再旁徵博引,對整個案件包括重要明細,庶幾可了然於胸。
筆者喜歡讀司法意見書,源於當年博士論文寫反壟斷法的經濟分析,這種閱讀已形成習慣,凡有大案判決要深入關注,首看法官寫了什麼,再看其他。至於大陸法國家,法官寫出的司法意見一般比較簡短,德國是例外,其他如法國的,便無甚精彩,多是依書(法典)直說;這個分別,與兩套法律傳統精神不同有關,這裏不詳說。
精心編撰判決書
中國大陸行使大陸法,除了法院判詞短,還高度規範化,現時讀到的刑事判決書,全部嚴格按照99年頒發的《法制刑事訴訟文書樣式》寫成,而且是審判長、審判員集體寫作,寫好後還要遞上級批准、修改,才可公報;重要或敏感的材料及意見,只可寫在「評議筆錄」裏,是為「內卷」,公眾看不到。(深圳Liu & Wang 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劉南平着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司法解釋在中國》一書,對此有詳細論述。劉是耶魯大學法學院博士,其書由Sweet & Maxwell Asia 於1997年出版,筆者看的是網上英文本,書名略有不同。)大陸法院的判決書,可觀之處往往在於其政治性,重點有時不在於說了什麼,而在於不說什麼。
趙連海案判決書中,列出檢控當局提出趙的具體罪狀有二,其一是「利用社會熱點問題,煽動糾集多人在……等地公共場所,採用呼喊口號、非法聚集等方式起哄鬧事,嚴重擾亂上述地區的社會秩序」。其二是「利用社會熱點問題,以報案為名,煽動糾集多人在……聚集起哄鬧事,嚴重擾亂該地區的社會秩序」。不過,檢控當局和法院的判詞沒有說是什麼社會熱點問題給趙連海利用了。
關於第一罪狀,判決書由頭到尾根本不提「三聚氰胺」或「毒奶事件」;一個「毒」字,不僅檢控當局完全不用,連法院也只在羅列「經審理查明」的趙的罪證時用了一次:「證人李祿全證實3月4日中午,三鹿集團門口來了一戴眼鏡的男子說:『三元投毒』、『三鹿也投毒』。一女子說:『還我孩子』。這幾個人始終舉着標語(A4紙)。」多年之後,學者翻查這份法律檔,只能零碎猜測趙的「犯罪背景」。法院為奶品公司諱,竟無異中宣部於年前替黨的喉舌制訂有毒食物事件曝光之後的新聞定調大原則:不能讓一篇報道毀了一個行業一個品牌。中國大陸出現了「黨、法、金」鐵三角。
至於第二罪狀,判決書更由頭到尾不提趙連海替之打抱不平的被姦女子的名字以及那駭人聽聞事件的政治背景。為免受害女子再受傷害,名字不提,只說「李某某」,無可厚非;但那是一宗大案,是上訪女到了北京,在中南海官老爺們眼皮底下,被截訪公司截獲禁閉、失去人身自由,再被截訪頭頭用手槍指着、在大廳裏眾目睽睽之下強姦。案發後,全國震驚(筆者當時在香港,也為此案寫了文章,後來更因此與一位愛國老朋友鬧僵了)。判決書起碼應該一提是哪一宗強姦案、說半句案情梗概罷?但一個字沒有。原因很明顯:提了,國人會更加同情趙連海。
欲加之罪患無詞
當然,大陸法院不是不懂得如何抹黑的。判決書對上述要害避重就輕,卻不斷提另外毫無關聯的一點,明顯有所指:「外國記者」、「外國媒體」 、「台灣記者」、「香港傳媒」、「BBC」、「外國人圍觀」等這幾個詞,筆者作了小統計,在趙的三十九大罪證裏,反復出現二十六次。趙的行為正義,抵不上黨在外人面前丟的臉。
那麼,所謂的「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指什麼?判決書提到最嚴重的兩點:「證人楊建民聽門衞說,那些人把門推變了形,門口的兩塊塑膠條也給弄壞了」;「證人李鳳閣證實,情況僵持了2個多小時,伸縮自動門被推脫軌,關不嚴了,不能正常出入」。那麼,「起哄鬧事」,又是什麼回事呢?判決書提到多起例子,人數最多的是第二罪狀第四點罪證說的「約有20多人」,以及第十點的「圍觀群眾有十四五個」。
這和剛剛發生在大陸最先進城市的一宗「亂事」比,很有意思。上周三,土地被強徵、因而上訪的六十六歲老人張妹花,遭截訪員在上海活活打死,上海員警視而不見,引發一萬多人抗議。算一下,上訪申冤搞出萬人抗議,死有餘辜,員警不理;引二十人圍觀,判兩年半,便算公允。這便是大陸的法治邏輯罷?
欲加之罪,何患無詞,偏偏,中共這一回的確是「患無詞」。
二之一.明天待續
《信報》特約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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