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報財經新聞
2009年8月6日
厚生經營
珍惜社會公義
周永新
趁着暑假這兩個月立法會休息,社會較少爭議事項,談談一些與民生有關的基本概念;如仍有篇幅,再看香港貧窮的最新情況,也想探討全民退休保障還有什麼可走的路。
首先討論「社會公義」(social justice)一詞的意義。社會公義是近年常用詞語,只要社會有什麼爭拗,總有一方搬出社會公義大道理,有時雙方都認為自己是受害者,雙方都覺得事情有違社會公義。
強佔道德高地沒責任感
社會公義一詞用得太濫了,有時就失去意思,但社會公義還是要講的,因關係社會的運作:利用社會公義來平衡人與人之間的矛盾、解決群體之間的衝突及確保社會穩定。
這樣,社會公義是什麼?這詞由兩部分組成,即社會和公義。既說是社會公義,自然就不是個人的事;因此,個人可以做的事,在社會層面就不可以。舉個簡單例子:天氣炎熱,有些人在家裏穿得很隨便,但在公眾場合就不可以;又如獨自一人可以大叫大嚷,但與他人一起就必須收斂。
換言之,社會公義所要考慮的,並非個人的利益,也非單獨一方的喜好,而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有時更從整體社會的角度出發,尋找的是各方均可接受的解決方案。因此,社會公義也可是一種妥協。
此外,社會公義常給人的印象是把責任推向社會,好像個人不須負責。而社會是什麼?更難有清晰的定義,結果責任落在政府身上,所謂社會公義,最終變成政府的責任。
因此,高舉社會公義的社會,往往政府要做的事情愈來愈多,體積愈來愈膨脹;而政府因執行社會公義,插手的事務不斷增加,以至社會公義就成為政府責任的代名詞。
人人應有平等機會
說了以上一大堆,並非要否定社會公義的重要性,只想說明,社會公義並非絕對的真理,不是有人說事情違反社會公義,其他人就必須信服;事實上,更多人不把社會公義放在眼內,認為對錯只有自己可判斷,哪有什麼社會公義?甚至認為那些動不動便批評別人違反社會公義的,只是強佔道德高地,把矛頭指向別人,自己一點責任感也沒有。
這樣,社會公義還真有用嗎?首先,我們得承認,社會公義已成為今天大眾認可的道德準則,不是有些人有意見,社會公義就會消失;不過,我們也應知道,不是所有人對社會公義都有共同的看法,提出質疑也十分正常。展望未來,看來社會公義的潮流不會逆轉,所以還得深入討論,而社會公義的意義可從以下角度看。
就是從平等的角度。社會公義看似複雜,但簡單來說,就是人人應有平等的機會。人人平等,法國大革命時便提出來了,過了兩百多年,人人平等仍像遙不可及。以香港政改為例,反對功能組別的認為制度一日不改變,均等投票權就不能實現,因總有些選民擁有多過一票,選舉就沒有平等,違反了社會公義人人平等的原則。
再舉生果金為例。如果生果金開始時便說要審查資產和收入,去年政府提高金額時要限制申請者的資格,相信市民不會有異議;但生果金從來到了某個年齡便可申請,現在要加上資產和入息審查,申請者的機會便非均等。換句話說,政府要改變的是生果金的本質,使申請者不再有同等領取的機會,這樣不符合生果金的原意,有違社會公義人人平等的準則。
不要小覷社會公義這人人平等的意義:如果沒有這個概念,其他重要價值觀念如人權也難實現,因社會不重視平等,人權還有什麼意義?香港現有三條反歧視條例,即性別、殘疾、家庭崗位,很快要加入反種族歧視;這四條反歧視條例若然沒有平等機會為基礎,根本就難說有歧視,所以社會公義還是重要的。
改變角度去看事實
提到社會公義,就不能不提羅爾斯(John Rowls)大師。羅爾斯對社會公義有很多闡述,《信報》專欄作者多有討論,而他言論中使我留下最深印象的是,他認為人生來雖不平等,有聰明、有愚笨、有漂亮、有醜陋,這些都不可改變,但可改變的是人怎樣看待這些事實,是錦上添花還是對苦難者伸出援手?最近關於智障人士就學的爭議,正說明單是一視同仁並不足夠,有些人需要額外幫助,改變本來就是不平等的事實。
說到額外幫助,又不能不提天水圍了。二○○四年家庭慘劇發生後,我參與的調查小組提交的報告,主調之一是天水圍需要額外幫助,政府的錯誤是以常規看待當地居民,造成居民必須到區外才可得到服務,結果困難愈積愈深,困擾和無奈最終釀成悲劇。
社會公義並非什麼靈丹妙藥,有相反的意思也是自然不過。但沒有了社會公義,平等難免失去意義,而個人只顧自己的利益,不顧自己的行為對別人造成的影響,更不願對苦難者加以關顧,這樣的社會還值得我們珍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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