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April 6, 2011

香港法制爆發「核事故」 - 王岸然

2011年4月6日

王岸然
香港法制爆發「核事故」

香港的知識界和政界有着同一種古怪情況,在一些涉及「大香港」或「次主權」的事情上十分敏感和關注,大做文章,不惜冒「港獨」之嫌,也要跟中共對着幹;但有些情況嚴重的事件卻又默不作聲,視而不見。筆者要談的,是一件涉及一國兩制之下香港主權遭受粗暴恐嚇的事件。

首先,筆者會界定這是主權而不是「次主權」的事件。無論憲法用語或是政治用語,主權代表一地之內最高與絕對權力;「次主權」按筆者的理解,是國際關係用語,不宜引用於中港關係。香港作為中國之內不可分割的一員,按一國兩制的原則與《基本法》,獲分配(或可說成與國家平分)了兩項主權,分別是司法的終審權與獨立的貨幣發行權,這是聯邦制之下國家也沒有的權力,所以只能是主權,不會是「次」級的主權。

評論界沒有反應

就算人大曾經就居港權的問題釋法,也沒有改變終審法院已作的決定,只能影響之後的決定。亦所以,外交部三度發信給香港的法庭,一封比一封態度囂張,一封比一封恐嚇味道濃厚,理論上,香港的終審庭還是可以獨立判案,但常識就告訴大家不是這回事。我們不要忘記,終院首席馬道立曾經多次在上訴中給資深的終院法官評為「未夠班」,今天當然是他應該報答捧他上位的專政政權的時刻。

這是上月26日的新聞,至今天未見有識之士出聲半句。《明報》的標題用上「外交部警告香港勿損國家利益」的字眼,用語不可謂不嚴重,嚴重性猶如為香港提供人權保護的司法制度發生了核事故,竟然還是引不起除筆者以外的評論者注意。

這是一宗剛果民主共和國在港被追債的案件(FACV5-7/10)。這件案件在上訴後,筆者也曾經在別報評論,結語是「本案令人高興之處,是香港的法庭基於一國兩制的原則,總算能依治而治,獨立行使司法權力」。

現時看來,去年的評語不但說得太早,而且可能全錯,終審庭能否還可真正獨立裁決,不是有待驗證,而是已驗明不能。

外交部駐港特派專員粗暴干預香港的司法,用的手段十分技巧,外交部只是發信給憲制及內地事務局,但信件則經律政司的代表律師在終審法院當庭讀出。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指出,香港的法庭無權審理國防與外交事務,事件應交人大釋法(若法官不同意外交部的觀點);終院與法官若狹義理解《基本法》的釋法要求,對法治及香港的穩定並無好處。後一句明明白白就是一項赤裸裸的恐嚇。

第三封致終院的恐嚇信,外交部所持的理由有五大點:包括若香港採用「有限外交豁免權」,是不符香港特區地位、國家外交立場受質疑、損害受影響國家友好關係、中國海外財產安全受威脅、妨礙發展中窮國減債等等。

筆者請大家想一想,這五點與法庭只應依法斷案的基本原則,根本風馬牛不相及。這五點都是政治考慮、行政考慮,而中國外交部是行政機構,中國政府從來欠缺認真的法治精神,行政干預司法是慣性,外交部拿着國防與外交是中央權力的令箭,自以為有理有權,以釋法為要脅粗暴干預恐嚇香港的終審法院,這還不是香港司法制度的核事故?

官方涉嫌妨礙司法

筆者在本欄談論法律多年,一直堅持重要原則,就是不會直接評論正在審理中案件的案情,一來這是妨礙司法公正,二來也是尊重法官斷案的獨立性;最「盡」的做法,亦只應在法理上討論相關的問題。外交部就算對上訴庭的判決有意見,只應組織學者在法理上討論,而不是經政府給終審庭寫信,以政治理由施壓。

對於本案(剛果案)應採用絕對的、還是限制的外交豁免權,筆者也有興趣分析討論,但前提是政府與法庭要一視同仁。律政司或是起訴一方的代表律師,應先在終審庭讀出這篇文章。筆者在這裏也公開呼籲,各界關心香港法治獨立的有識之士,也應該認真評論事件,並將評論直接寄給終審庭,轉交控辯雙方代表律師,他們亦有責任在法庭之內讀出信件。

這樣一來,似乎是人人都在指點終院五大法官如何斷案,不禮貌,也不適當吧?但為何外交部就有特權這樣做?而且直接經政府律師在三級法庭這樣做?是否只許官方妨礙司法獨立,不准民間發表意見?這又是哪一門子的司法獨立?筆者在這裏呼籲一人一信運動,只是維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神聖原則,不是在開玩笑。

上訴庭判起訴一方勝訴的主要依據,是中國也簽了《聯合國國家司法管轄豁免權及財產國際公約》,承認並追隨國際上行使有限制國家主權豁免的做法,只是公約尚未實施而已(簡而言之,是在商易交往中再沒有外交豁免)。

英國的終審庭曾經讚賞公約是「展示了國際新思維」,可見其重要性。我們中國的外交部官員本來是最現代、最有國際視野的官員,可惜一涉及權力,還是回到小農思維的野蠻與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