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August 20, 2009

實踐社會公義 - 周永新

信報財經新聞
2009年8月13日
厚生經營
實踐社會公義
周永新

上周談到社會公義,只及一些初步的理解,指出社會上眾多衝突和矛盾,不能單從個人角度去解決,必須顧及並平衡各方利益,也必須依循人人平等的準則,尋找各方均可接受的方案,以及給予沒有額外的關懷和協助。

以上對社會公義的解釋,或許太過概念化,為了闡述箇中關係,試以實例說明,並且藉此機會表明分析民生福利議題時,我一般採取的立場和態度。
爭議涉三種關係

社會爭議涉及的不外乎以下三種關係:即個別市民與社會大眾、社會與政府、及政府與個別市民。這三種關係如何調和?其中出現衝突時如何平息?如何應用社會公義去理解問題及尋找解決辦法?以下討論這三種關係及社會公義的應用時,採用的例子主要包括最低工資立法及設立全民退休保障。

首先,是個別市民與社會大眾的關係。自上世紀六十年代開始,政府不斷研究設立全民退休保障的可行性,但經過四十多年的討論,社會仍未有一致的意見:初期的反應是退休保障屬個人問題,是子女對年老父母的責任,如果供養父母的責任交給社會,只會破壞傳統家庭制度。

到了八十年代,家庭制度急劇變化、功能大不如前,要求子女供養年老父母的聲音漸漸消失;不過,另一種聲音出現了,即家庭雖無法照顧老人,但退休保障是個人的事,就業人士為什麼不為自己的退休生活早作打算?因此,政府必須協助經濟有困難的老人,全民退休保障卻不必了,免得削弱個人為退休而準備。

從社會公義的角度又怎樣看?社會公義並不否定個人的責任,就業人士為晚年生活儲蓄是應該的,所以強積金及其他儲蓄保險計劃有推行的必要,但不能漠視的是,社會上仍有百萬市民無法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家庭主婦是其中顯著例子,他們多沒有在職記錄,個人儲蓄也多不足夠。

此外,單單倚賴個人工作時得到的保障和儲蓄,不少退休人士的生活會有困難:部分必須申請綜援方可維持基本生活;部分雖有保障但只能生活在貧困邊緣;部分生活可維持但對未來感到憂慮,恐怕儲蓄終有一天用光了。從社會公義人人平等的角度看,以上情況都不可接受,除製造社會矛盾外,還顯示社會對長者欠缺關愛。
冀長者獲生活支援

社會公義要求的並非全部退休人士過着同一樣的生活,而是他們不需為基本生存條件而煩惱,也不用因儲蓄多寡擔憂自己的未來──這樣貼近平等的要求太過分了嗎?簡單來說,以社會公義衡量全民退休保障,期望的是長者均可得到基本生活的支援。當然,社會要承擔,但只要市民願意善待長者,老吾老以及人之老,這樣的付出不是沒有可能。

第二,是政府與社會的關係。社會由群體組成,所以研究不同群體如何互動稱為社會學,社會學一度翻譯為群學。社會運作依循特定規則,而這套規則代表了大眾的共識,或以法律形式定下來,而就是沒有法律,社會也常有共同認可的規範。至於政府的責任,是確保法律認真執行,訂立政策時也必須緊貼大眾的期望。

以立法制定最低工資為例,議題二三十年前提出來了,但當初只是工會和權益組織的要求,極其量加入低薪工人的期望。工會所以有這個要求,除了一些工人的薪金確實太低難以生活外,主要還是社會公義原則的驅使︰也就是說,若以時間和能量計算,工人付出的差別不大,但高薪和低薪得到的卻有天壤之別,收入的距離在香港尤為顯著,離開平等的原則十萬八千里。因此,立法制定最低工資,從社會公義角度出發,要求的是薪酬就算有差別,也不應使低薪工人連餬口的條件也沒有。

當最低工資立法仍未成為社會共識時,政府不採取行動還說得過去,但香港經濟急速發展後,勞動人口卻仍有數以十萬計每月拿不到五千元,市民也覺得不對勁了──在這情況下,立法制定最低工資逐漸得到大眾的認同,政府若仍紋風不動,不但有違市民期望,更是諳於時局轉變,不知社會公義已走在低薪工人那一邊。
個人社會政府互動

最後,是政府與個別市民的關係。政府是個別市民的守護者嗎?政府與市民的關係過去常游走於兩極之間:有說政府與我最好完全沒有接觸,所謂日出而作、日入而息,不與權力有任何轇轕,正是這種思想的表表者;只說政府的權力無處不在,市民的需要由搖籃到墳墓皆由政府悉心照顧,所謂「福利國家」就是其中最佳例子。

香港政府奉行「小政府、大市場」,但推行的公共醫療和福利制度,卻把不少福利社會比下去,所以說香港政府是徹頭徹尾的資本主義並不適合,但說它類似社會主義又不符合事實。從社會公義角度看,香港政府確實發揮了守護者的作用︰適齡兒童均有接受教育的權利和機會、病者可得到不分貴賤的公共醫療服務、貧困市民合乎資格即可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總之,政府的社會安全網雖有漏洞,但也滿是社會公義的影子。

社會能否暢順運作,在於個人、社會、政府三方的互動關係,而社會公義正是協調這三方關係的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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